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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阳高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425日在阳高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田爱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一年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356发展思路,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全力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步与发展。

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助力建设“平安阳高”

始终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为工作重点,大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为“平安阳高”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2019年,我们认真落实上级扫黑除恶部署要求,扛起政治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案件质量关,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是黑恶的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的一个不凑数。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涉恶案件3件12人,批准逮捕2件2人,不捕2件10人,移送市检察院改变管辖2件25人,提起公诉3件27人,人民法院判决2件5人,排查出保护伞线索1条。对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尉某某等三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恶势力犯罪,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尉某某、吴某某、董某有期徒刑9年6个月、有期徒刑6年3个月、有期徒刑4年9个月,有力地惩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

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切实履行好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政治责任。全年受理提请逮捕62件80人,批准逮捕4955人,不捕13件25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66件78人,提起公诉5871不诉6件6人,移送市检察院8件31人坚决打击政治谣言和有害信息,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刘某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批准逮捕。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立足检察职能,探索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新途径和新措施,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出发,抓好认罪认罚从宽1制度落实。2019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结案件20件27人,同期提起公诉23人,不起诉4人。坚持将矛盾化解贯穿执法办案始终,接待来访群众63人次,落实“群众来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连续十七年保持敏感时期赴省进京涉检零上访。

二、围绕中心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发展大局

我们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全县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努力为建设美丽、富裕、幸福的小康阳高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的检察产品。

主动服务发展大局。紧跟县委重大工作部署,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切入点,以司法办案为主要手段,确保检察工作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为我县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检察职能严肃查处侵害企业产权犯罪,市、县两级院密切配合,协作办理阳高县山纳合成橡胶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被侵犯案件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2年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对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批准逮捕。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手段,打好防范化解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

精准助力脱贫攻坚。坚持把脱贫攻坚战略作为全院重要工作,努力维护好农村社会秩序,为全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营造稳定环境。通过履行职责,依法打击农村侵财犯罪案件66人,办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件2人聚焦县委脱贫攻坚战略,认真履行帮扶职责,着力在精准帮扶上见成效,积极巩固均田村、梁营村脱贫成果全年共投入经费6万余元

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牢固树立“民生检察”、“生态检察”理念,加大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开展河道“清四乱”以及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2件,其中环境保护领域16件、食品药品领域5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1件。在办理阳高县青阳牛羊屠宰中心不符合屠宰条件案中,发现该屠宰中心卫生条件极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督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整改。

三、恪守为民服务初心,实干践行为民司法

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检察机关的人民性,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坚持对未成年人进行综合司法保护,在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深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全面推进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落实,11名检察官被学校聘任为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活动17次,发出检察建议30份。协同县市场质量监督局对辖区中小学周边早点摊、超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4次,对中学餐厅进行专项检查2次对发现的学校周边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纠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司法救助温暖民心。深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以法律扶贫助推精准扶贫,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当事人,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向9名刑事被害人或其亲属发放救助金1.9万元,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我院在办理姚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受害人卫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留下三名未成年子女和身体残疾的妻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我院协调调解部门对该案进行调解,并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其亲属救助,最短时间内完成司法救助金发放,同时,按照相关政策,积极协调争取民政部门支持,为受害人3名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让群众真切感受司法的温暖。

公正司法取信于民。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以公正司法塑造司法新形象,切实提高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公信我院在办理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经审查杨某某在案发当晚酒后强行进入樊某某小卖部,无故殴打樊某某,致樊某某轻伤一级。在此过程中,樊某某进行必要的防卫,致杨某某轻伤二级。为维护社会正义,鼓励公民同不法犯罪作斗争,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院扛起检察担当,依法认定樊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不应负刑事责任,这是我院首例适用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同时,经审查杨某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杨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四、强化监督主责主业,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深耕检察监督主业,围绕做强做实做优法律监督,在精准、精细监督上下功夫,注重监督案件质量,确保监督实效

着力做强侦查监督。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3人,法院判决22监督公安撤案11人;追捕2人;追诉漏罪5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5件次;介入命案现场勘查2次,提出取证意见4次,公安机关采纳率100%,命案质量明显提高。积极推进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建设,从源头上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着力做优审判监督。坚持依法监督、理性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相向而行的力量,实现司法“共赢”。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提出抗诉1件,纠正审判活动违法1件次依法对66人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率93.9%。监督民事审判活动违法17件次全力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2与审判机关共守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

着力做实执行监督。守好刑事诉讼“最后一公里”,积极开展监管活动检查17次,纠正监管场所执法不当33紧盯社区矫正中脱管漏管环节,纠正社区矫治不当3939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38件次有力地规范监管活动。紧盯民事执行环节,监督民事执行活动违法9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件。

五、深化检察改革创新,激发事业发展活力

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稳步推进各项改革迈出新步伐,进一步释放检察工作发展活力,努力促进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不断深化改革创新遵循“法定、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担任检察官的院领导自觉回归一线,带头办案成为常态,院领导全年共办结各类案件151以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案-件比”4为指引,提高办案效率,我院“案-件比”全年为1.4154,平均办案周期缩短了7.5 天,退查和延期案件大幅减少,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强化与监察委协作2019年,受理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1件2人,提起公诉1件2人,人民法院判决1件2人。对监察委员会移交的案件,受邀请提前介入,认真做好审查起诉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切实肩负起检察机关反腐败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

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主动邀请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我将无我’奋斗、不负人民重托”等检察开放日活动3,进一步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依托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网上办理案件366件,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47条,公开法律文书52公开重要案件信息3条,接待律师10次利用微一端”检察新媒体发布检察信息269条,总点击量达10万多次,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六、坚持政治建检方向,夯实队伍发展根基

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永恒主题,以“四化”建设为方向,全面落实“五个过硬”要求,努力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

突出政治引领作用。始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和自觉维护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和市院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工作,破解难题。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为全面政治洗礼,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日常、融入业务、融入内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夯实管党治党“两个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落到实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

狠抓队伍履职能力。坚持提升本领是根本,以班子带队伍,大力加强院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重视对年轻干警的培养,共提拔9名表现突出的年轻干警担任中层领导岗位,平均年龄33岁,占中层领导的69%,第一学历全部为全日制本科学历,占比61%,干部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建设居全市检察机关先进行列。注重业务理论学习和岗位实践练兵,委托大同大学举办全员综合素能培训,组织干警参加上级院业务培训300人次,切实提高干警理论水平和法律素养。一年来,有39篇干警撰写的文章分别被《山西法制报》、山西政法等报刊刊登。

自觉接受内外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坚持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工作情况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真诚广泛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全面落实网上办案要求,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紧盯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实现对案件的全程动态监督。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阳高检察工作的进步和发展,是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有力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和社会各界民主监督的结果,是各位代表、委员关心、支持和帮助的结果,是全体检察干警同心同德、奋力拼搏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和全体干警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面对阳高发展新形势,服务全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和效果还有待提升,服务保障发展大局的贡献度还不够突出二是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不均衡,工作理念仍需进一步改进三是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还有差距。对此,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356”发展思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强化监督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保障,忠实履职,努力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执法司法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打造美丽、富裕、幸福的小康阳高贡献检察力量。

为此,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加强政治建设。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做好工作的根本遵循,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坚定不移把稳贯彻执行的“方向盘”。

二是持续精准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356发展思路谋划推进检察工作,全力为疫情防控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打涉疫犯罪,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平安阳高建设。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行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做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

三是持续守护人民期望。努力做人民美好生活的法律守护者,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依托,把食药安全、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作为法律监督的工作重点,以为民谋利、为民尽责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四是持续建设过硬队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检察工作,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努力打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思想指引新方向,新理念引领新征程。阳高检察工作将在县委和市院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切实肩负起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履行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之“责”、法律之“责”、社会之“责”,以优异的成绩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检察答卷。

 

 

 

 

 

 

 

 

 

 

 

 

 

 

 

附:

报告中有关用语说明

 

(1)认罪认罚从宽: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案—件比: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当事人发生的司法事件称为“案”,检察机关参与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称为“件”,其理想状态比值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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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检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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