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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实现四个效果
时间:2015-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两年来,山西省长治市检察院开展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赢公信”的“阳光检察”活动,逐渐形成一套长效机制,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其中,公开听证制度确立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已对40余起和解不起诉、不抗诉案件运用听证程序依法作出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接受监督,打破神秘,增加透明度  

  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程序处理的终局性权力,涉及到是否继续羁押等问题,容易引起社会对上述权力是否规范行使存有疑问。为打消疑虑,长治市检察院采用“阳光下行使检察权”的方式,引入监督机制,尝试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实行公开听证,展现公平的法治理念追求。

  一是慎重选取案件。长治市检察院经过广泛调研和慎重研究,决定选取当事人和解后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尝试,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权。该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相继出台了《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实施意见》《关于基于当事人和解刑事不起诉案件公开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细则,并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和解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机制。

  二是参与主体广泛。首先,建立听证人员库,吸纳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司法局代表等参与听证,随机选择听证员,发挥监督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邀请侦查人员参加听证,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再次,邀请当事人双方所在单位、社区代表等参与听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最后,邀请上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公诉等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实现业务和素质双促进。

  宣讲法律,树立公信,增强认知度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当事人双方和解后,检察机关依法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许多人对相关规定的初衷和精神并不了解。随着听证程序的引入,被邀请参加听证程序的人员,通过听、辩、析等环节,逐渐理解了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同时,了解该制度的当事人也越来越多。通过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听证,实现以个案宣传法律、预防类案普遍发生一举双得的效果。

  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提升执行度 

  检察机关的职能不仅在于运用法律规定修复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在于利用法律规则引导社会行为。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做法,在提高司法决策透明度的同时,使参加者通过程序公正坚信实体公正,使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口服心服,避免出现闹访、缠诉,从而最终解决纠纷,降低社会成本。一年多来,长治市两级检察机关运用这种方式,成功促使40余对当事方握手言和,既使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又使加害方体会到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现司法决定执行力的最大化。

  培养队伍,规范司法,打造知名度 

  召开听证会,意味着检察机关主动将自己的司法行为“放在阳光下晒”。长治市检察院以此作为培养锻炼队伍、提升司法能力的契机,充分借助公众参与平台,深入推进司法规范,深化检察人员素能培养。

  一是练本领、展技能,提高业务能力。为了让听证人员听懂案情、准确表达意见,检察人员注重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起草文书字斟句酌,分析论证详略得当,表达观点言简意赅,以保证听证会上叙述案情能做到精炼与全面,回答提问能兼顾简练和到位。

  二是严程序、强质量,展示良好形象。听证人员独立发表意见,听证前不影射、听证时不干扰、听证后不隐藏,以确保检察机关的最终决定服人心、顺民意;注重贴心式、人性化司法,办案人员概要汇报案情和工作情况后,让当事人自由表达诉求,为听证人员留出提问、思考、商讨时间。同时,基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时,市检察院要派员出席旁听,以监督程序是否规范、合法。

  目前,该院正将这项制度逐步向不批捕、不立案、驳回申诉等类型案件推行,通过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作者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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