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察要闻        |        检务公开        |        图片新闻        |        法律法规        |        新闻发布        |        公益诉讼        |        检察视频

 
当前位置:首页>>公益诉讼
为守护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 ——阳高县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纪实
时间:2022-03-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12月,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贺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须向市级主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刘某某伙同贺某某密谋购买电子垃圾,通过土法烧结提炼“铜灰”赚钱。随后贺某某从天津购买共计60吨电子垃圾混合物(属危险废物)运往阳高县,经挑拣后将10吨左右的电子垃圾在阳高县狮子屯乡杨塔村东北焚烧,释放出有害物质并对土壤造成了污染。经鉴定,损害面积达1300平方米。案发后,刘某某、贺某某主动向阳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整改前

2021年6月,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贺某某非法焚烧电子垃圾的行为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于同年7月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期间未有适格主体表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整改中

案件立案后,由阳高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成立了以检察长为首的办案组,展开全面调查,通过鉴定对生态损害情况进行了评估。经教育2021年11月,刘某某、贺某某自愿出资对涉案被污染土地进行了恢复处理,使土壤和生态环境安全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整改后

2021年12月,该案件通过开庭审理,阳高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贺某某、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系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阳高县办理的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要求污染者修复环境并公开道歉,有力地警示了潜在的生态环境破坏者,推动了司法办案与环境保护并重,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教育警示社会大众,无论作为公民个人还是企业法人,都必须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要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触犯国家法律,损害公共利益。

 
领导介绍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检务指南
工作总结
法律文书公开
案件信息
  办事指南
·总体国家安全观 创新引领...
·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
·刑事申诉指南
·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一)
·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二)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指南(一)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指南(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指南
  微观检察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头条客户端
头条客户端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阳高县张同公路环城路南 邮编:038100 电话:0352-66220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